高邮软件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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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软件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3 08:09:12

1、个人身份证明1份:正反面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表盖章快递;

3、需要登记的作品1份;

4、创作说明书一份,公司盖章;

5、委托书;

6、权利归属证明。由创作人员说明此作品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7、时间:经核查符合作品资源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时间大约2个月。

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接下来,由找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软件著作权变更流程软件著作权变更办理基本流程是:1、填写申请表2、提交申请文件3、缴纳申请费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5、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6、取得证明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前需先做软件登记概况查询。

二、注意事项1、著作权所有材料在提交纸质档时,不能手写,必须A4纸单面黑白打印;2、所有材料无需装订;3、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一页不需填写。4、软件转让前未进行登记还须提供源代码、说明书,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也须填写。

三、软件著作权变更所需时间软件著作权变更需要的时间一般需要40个工作日。

四、怎样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版权是国家法律基于作品原作者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声明作品的真实归属,防治他人恶意盗用。很多人问:“版权和著作权一样吗?如何申请扬州版权登记?”

一、版权(著作权)的产生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

版权登记机关主要有哪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二、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什么行业都会有相互仿冒的事情发生,但是珠宝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因此当我们想要保护珠宝设计不受他人侵犯时,我们应该申请专利呢?还是版权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目前,国外学术界大多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外观设计。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其一,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组成;其二,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其三,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四,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宝首饰的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首饰设计不可行。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快速变化,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因此,登记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判断珠宝首饰设计是否具有可著作权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其一,珠宝设计属于首饰设计师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其二,设计具有独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完成,且设计作品富有个性;其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此表现形式为平面的设计绘图还是立体的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以保证其作品本身可以复制。因此,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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