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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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8 08:57:34

著作权的有效期是多少年,如何判断著作权的有效性?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著作权的有效期。在著作权期间,著作权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到期后,著作权将丢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在中国,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分开规定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法律永久保护。出版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产权保护期相同。公民作者死亡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根据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和作品的性质,保护期不同:

(一)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死后50年。在作者死后,保护期从作者死后第二年的1月1日开始,到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著作权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除外),其发表权、使用权和稿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律不再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出版、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其著作权将不再受到保护。

(四)合作作品的发表、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加上他去世后的50年,但50年的计算是从合作作者中去世的作者的死亡时间开始的。

(五)作者不详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一旦确定了提交人的身份,则应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独家产出版权。根据合同,图书出版者享有独家版权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音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有多长?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使用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一个有效期。在实践中,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主要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著作权有效期:

1、软件著作权对自然人而言,保护期为自然人的一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如果软件是共同开发的,将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出版的,软件不受保护。

自传体作品,是叙述自己生平和经历的作品,多为文字作品,如图书和文章。自传体作品以事实为依据,并不妨碍作品可以具有创造性。完成自传体作品,可能是主人公自行撰写,不涉及他人,但自传体作品在他人参与下完成的情形也是常见的。参与人可以是辅助人、合作人,但一般不能是作品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下面扬州著作权登记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什么。

(一)辅助人参与人首先可能是辅助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这里所说的创作,是指使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个性。辅助人虽然参与了有关工作,但是对作品本身的形成,没有进行直接性的创造性的劳动,或者说作品本身没有凝聚其精神劳动成果。辅助人不享有著作权,不是作品的作者。

但其可以依据合同从作者那儿获得劳务报酬。有时参与人也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将自己的智慧和心血直接融化在自传体作品之中,但依照约定在作品上没有署名。笔者认为,此时也应视其为是辅助工作人,作品仍为独创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据此,若自传体作品完成,著作权人(作者)应为该篮球明星,而不是其受托参与人。也就是说,进行了创作性劳动的人,仍然可以不是著作权人,而处于辅助人的地位。

辅助人只是幕后英雄,作品上不表现他的名字。这里面的法理问题是,精神利益是否可以让渡的问题。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可以让渡,自不成问题。关键是精神利益(如署名权体现了精神利益)能否让渡?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人格权本身,因此是可以有限让渡的。比如,自由是随着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是基本人格权,也是基本精神利益,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意限制自己短暂的自由来获取财产利益。有学者指出,不允许权利人放弃权利,也正是对权利人有关权利的剥夺。版权法(著作权法)既然没有规定不得放弃精神权利,那么就可以推定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有创造性劳动的人放弃自己的署名权来换取财产利益,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同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观念。

(二)合作人自传体作品,有时自述人与书写人都在作品上署名。如注明口述:某某某,撰文:某某某。笔者认为,该种作品应当为合作作品。因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口述完成,撰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口述人就已经有了口述作品。共同署名的文稿则是合作作品。应当指出,在口述作品完成以后,口述作品作为独创的著作权已经产生,并成为合作作品的基础。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区分为可分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合作作品。如对于合作产生一首歌曲来说,谱曲和歌词是可分的。对于自传体合作作品来说,作品是浑然一体的,不存在各自部分,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准共同共有,但就发表而言,不同于民法中对物的共同共有的要求。发表权是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

民法中对物的共同共有,是指对同一财产的所有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自传体的合作作品,口述人和书写人都有发表权(著作人身权),任何一方的反对,都是无济于事的。法理上有一个推定:口述人与书写人达成合作协议,是为了使自传体作品发表。口述人的反悔,是受制于书写人的。需要研究的是:口述人在口述完成之后,其表现在口述作品中的个人秘密,是否脱离人格权法的保护,是否仍然享有隐私权?笔者认为,在形成口述作品之后、自传体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对在口述作品中表现的个人秘密,仍然享有隐私权。

因为,尽管形成了口述作品,但只是向撰稿人公开了个人秘密,没有向社会公开个人秘密。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仍然可能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而解除合同。当文稿完成之后,口述人一般不能以隐私权对抗具有合作人身份的撰稿人,因为若无正当理由,口述人已经不能妨碍撰稿人的法定发表权。此时视为口述人自愿放弃了对口述作品中个人秘密的隐私权保护。依法理,尽管合作双方都有发表权,但是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对与撰稿人之间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有单方解除权。但是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这样,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建议将来《著作权法》修改时,明确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合作人区别于辅助人之处,除了合作人有发表权而辅助人没有发表权之外,还有两点:一是辅助人没有署名权,而合作人均有署名权。二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合作者享有,这是以(准)共有身份取得财产权的方式。辅助人并不享有此种权利。

(三)委托作品的受托人自传体作品的辅助人、合作人,也不同于委托作品的受托人。委托作品是指作品的创作是依照他人的委托而进行。委托作品的通俗表达是:一方出钱,一方出智慧。摄影、美术、地图等作品,常常是委托作品。辅助人一般没有创造性劳动,即使有一些创造性劳动,也被著作权人通过合同吸收了。而委托作品的受托人则进行了创造性劳动。

合作完成的作品与委托完成的作品也不同。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人共同进行创造劳动;委托完成的作品,委托人并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是受托人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完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如果署名人是受托人,那末就失去了自传的意义,与自传名不副实了。而且自传是根据个人的亲身经历事实为基础创作完成的,并不是小说,完全由受托人进行创造自传体,属于事实不能。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创作确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确实是由于受托人的创造而完成自传作品,那么对于读者等受众只能是欺骗行为。须知:以第一人称创作的小说,并不是自传体作品。

因此,笔者认为,完成自传体作品,不可能是通过委托创作合同来完成。除自己亲自完成外,只能通过委托进行辅助工作或者作为合作作品来完成。如果主人公与他人的合同的标题写成委托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解释为委托完成辅助工作的合同,或者解释为合作合同。

歌曲的版权年限是几年

一、音乐歌曲版权保护期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三、音乐版权的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音乐版权也就是音乐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所有权利。我国法律上规定了音乐版权保护期,通过上文小编的介绍,我们得知音乐保护期是直到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合作作品中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当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了保护期,我们就可以免费使用音乐作品了。最后,小编提醒大家,音乐作品的相关人身权是永远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拥有什么作用?

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登记软件著作权有哪些作用呢?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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