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摄影版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仪征摄影版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仪征摄影版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59:00

著作权转让包含哪些方式?

如今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类权利的行为已经很普遍了,不过在转让前必须先了解下相关的转让方式。以著作权为例。讲讲著作权转让方式。

著作权转让方式有哪些?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著作权的转让还得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在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国家中,有的国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为生效要件,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

什么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而履行义务,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都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委托作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它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2)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而著作权归属可另行约定;

3)它一般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创作合同如何约定著作权归属?在委托创作的情形下,委托方需要提出作品的创作要求,并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受托方完成创作作品后将作品交付委托方。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不会因支付费用就自然享有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一般都以下三种情况:

1)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的创作作品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因此获得委托方支付的创作报酬。

2)作品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作品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委托创作合同同时应该约定作品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以及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以下三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形下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若不存在相反的署名,则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符合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是受保护的,而著作权人可以申请著作权的登记,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公司申请扬州版权登记有效期有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版权所有: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