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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文字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网络文学概念伴随互联网的发展高速成长,全民小说的时代让每个人都拥有了成为小说作家的机会。大家以网络为载体,发表自己构想的故事,在传播方面拥有了优势,但快速传播的环境中,小说版权的保护就更为重要了。
目前,小说版权登记可以在国家、各省版权局和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而软件版权登记只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网络文学版权来源于资质版权,小说版权属于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范畴,网络文学和纸质图书相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外,还有基于网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制度保驾护航。
小说版权登记是按照文字/口述项目类别进行服务,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费标准,100字以下100元,101-5000字150元,5001-10000字200元,1万以上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小说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1)《作品扬州版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作者携带材料到所属地区的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申请版权登记,办理周期在1个月左右。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将来出现版权纠纷时的证明材料。
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分割?对于在日后的著作权纠纷会有很好的帮助,因为我们已经做了提前的分割自然就不会存在著作权归属地纠纷了,下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来介绍下这个问题吧,希望会对您的著作权保护有帮助。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分割?
1、一般情况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2、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3、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甲乙合作写一本法学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分割?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其实如果说这个作品是两个人共同创作的,自然提前的了解下著作权归属如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希望以上的介绍会对您在进行著作权分割时以后用处。
1.版权可以保护什么?
通常在立法中找不到受版权保护的完整作品列表。但总体上讲,世界各地通常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别:
小说、诗歌、戏剧、工具书、报纸文章等文学作品;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
电影、音乐作品和舞谱;
绘画、素描、摄影和雕塑等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
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
版权保护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诸如标题、标语或标志等客体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含有充分的原创性。
2.版权赋予哪些权利?作为作者享有哪些权利?版权具体分为两类权利:
·经济权利,可以让权利人从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经济报酬。
多数版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授权或制止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或在某些情况下,从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报酬(例如通过集体管理)。作品的经济权利所有人可以制止或授权:
各种形式的复制,例如印刷品或录音制品;
公开表演,如戏剧或音乐作品;
录制,如录制为CD或DVD形式;
广播,不论是无线、有线还是卫星;
翻译成其他语言;
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精神权利,保护作者的非经济利益,维持和保护他们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
广为认可的精神权利的例子包括要求对作品标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有时被称为确认作者身份权或署名权),以及对作品进行可能损害创作者声誉的修改的权利。(有时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
3.版权可以登记吗?
在绝大多数国家,并且根据《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自动获得,无需登记或其他手续。但很多国家仍然设有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这种自愿登记制度有助于解决涉及所有权或创作方的争议,并为权利的经济交易、销售、让与和/或转让等提供便利。
4.是什么符号?我是否应在作品上加上该符号?
过去,一些国家制定了法律,要求版权持有者履行某些手续,以便获得版权保护。这些要求之一就是要使用一个表明要求版权的标记,例如符号。现在,要求履行版权手续的国家已寥寥无几,因此使用这种符号也不再是法律要求。然而,许多权利人仍然使用符号,以便清楚明确地强调其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而非限制较弱的许可。
5.版权保护期是多长?
经济权利有时间限制,依各国法律而不同。在那些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为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或50年以上。但国家可以规定更长的保护期限,例如有些国家有一种趋势,要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市场对于软件的实际需求会直接影响到软件开发的工作,软件研发的这些工程师每天所面临的工作实际上都特别的费脑,因为,软件在表现形式上是非常抽象的,软件的整体制作过程是不能够用语言来简单的表述的。况且,到现在为止和软件开发无关的相关人员根本就不清楚软件扬州版权登记的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其实在我国,很多人都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带有强制性的,可是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中的有些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以登记为前提的,软件在完成的情况下就已经享有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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