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美术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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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美术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6 08:15:35

傻傻分不清著作权到底归谁?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无论创作者是否会登记著作权,作品在创作完成那天起就已经自动获得了著作权。但有人会遇到这几种情况,像创作者并不止一个、作品是由组织主持下进行创作的、改编他人已有创作而形成的作品等等,一旦遇到这些情形,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谁才是著作权人。下面小编就根据几种常见的情况来分析下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著作权归属

1、如果是由个人创作而成的作品,那毫无疑问,创作人就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如果是由几个人通力合作而创作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所有创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可以对自己所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3、如果是有人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创作而成的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

4、如果是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就要由委托方和创作方两者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合同中未明确表明归属时,著作权归创作者。

5、如果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和其它的主持人。

6、如果是在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该作品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而成的;在创作前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好了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作品,著作权是不归创作者所有的。

著作权限制有哪几类?

每个事物都需要取得平衡,因此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的利益,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你知道著作权限制有哪几类吗?著作权限制原因是什么?小编将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著作权限制有哪几类?一般而言,他人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权,但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上。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强调由《著作权法》直接规定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也无须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强调直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即可使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仍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相比较而言,都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限制原因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其实著作权限制也是从另一方面保护了著作权及著作权人的利益,有了限制才能更好的规范行业行为,让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

什么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作者有权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即有权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然而,《著作权法》第22条还规定了12种未经许可和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况。例如:

(一)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二)为了介绍和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适当的;

(三)为了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为教学或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出版的作品。在上述情况下,作者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未经2人以上许可,可以使用作品,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二)为了介绍和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适当的;

(三)为了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这些文章;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是什么?具体内容是《著作权法》第22条的12项,故不作复制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无需2人以上的许可,也无需付费即可使用合理使用定义的国际标准是三步测试:合理使用只发生在特殊情况下,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取决于一个“程度”的问题。如果这种使用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就不能称之为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著作权的作品可分为四类,即一、书籍、报纸和期刊的出版第二,表演第三,录音录像第四,由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具体内容粘贴如下:第一节图书报刊出版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2人以上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2人以上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独家版权的优惠。根据合同,图书出版者独家版权的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我们都知道文字作品是受到可以收到版权保护的,但是文字作品标题是否会受到著作权保护呢?关于这个问题,不少人是存在疑惑的,接下来,就来好好的与大家说说文字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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