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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翔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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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版权公司是靠代理你的音乐去赚钱的。他帮你的demo或发行歌曲在对的合作方和对的渠道里卖出好价钱,之后跟你分版税的收益。版权公司拼的是版权运营的能力,并不签艺人。
经纪公司是靠签约艺人的商业活动赚钱的。签了经纪约之后啊,公司会给你定位帮你规划,带你上节目,接广告,拍戏,商演,之后再跟你分钱。经纪公司拼的就是找商业机会的能力,他们不碰歌曲版权。
唱片公司是靠制作艺人的歌曲赚钱的。签了唱片约之后,他们就会花钱给你做企划制作和宣传歌曲,之后再跟你分钱。典型的唱片公司只碰唱片企制和宣发,不碰经纪公司的商业活动对接。
有人可能会问了,那为啥有的公司也做唱片又做经纪又做版权了呢?市场变化太快,同行竞争之下,大家都不敢一条腿走路了。现在哪怕是一家简简单单的录音棚、工作室都号称集版权唱片演出经纪宣传于一体的文化传媒公司了。谁都不会拿单一业务出去介绍自己公司了。
近些年,网络小说迅猛发展,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作者来说,如何为自己的小说取得版权是重中之重的事。若是需要小说版权登记,那么关于小说版权登记的过程和资料,以及在哪儿登记,又该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吧!
小说版权即小说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小说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网络小说作品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第1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关键。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一、小说扬州版权登记地方可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小说版权登记费用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可以将其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获得作品版权登记证,作为将来出现版权纠纷时的证明材料。其次,作品登记费用一般在300至几千不等,获得版权登记证时间在1个月左右,作者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申请版权登记。
三、小说版权登记流程小说版权登记流程和普通的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一样:(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3)通知缴费;(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6)审查;(7)制作发放登记证;(8)公告。
版权转让合同中应包含有哪些内容?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签订版权转让合同,这样才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1、作品的名称无论是小说原稿、电影剧作或是音乐作品原始作品,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如果是部分作品,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表的。
2、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以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5、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
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
二、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
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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